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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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資訊

受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有銷售行為,應辦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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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公益信託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最近更新在 週四, 08 十月 2009 14:34 閱讀全文...
 

營利事業列報稅捐支出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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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未取得所有權或典權的不動產所課徵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稅捐,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該局說明,公司列報稅捐支出時應注意並非所有的稅捐支出均可列為成本或損費,如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未取得所有權或典權的不動產所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未依法扣繳而補繳的稅款、依稅法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等,均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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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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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申報者,於計算「所得稅法」規定之一般所得額時,固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惟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時,則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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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廣告費負擔應從其約定核實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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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可否全數由建設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而定。

最近更新在 週四, 08 十月 2009 14:34 閱讀全文...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但有進貨事實之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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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該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又實際銷貨人已依法處罰者,得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

最近更新在 週四, 08 十月 2009 14:36 閱讀全文...